2007年救市政策 |
“国四条”的变化 |
上海细则的变化 |
政策 |
实施时间 |
内容 |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减免 |
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
营业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规定,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
暂免印花税 |
08年11月1日起 |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
继续实施。 |
继续实施。 |
暂免土地增值税 |
08年10月27日起 |
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
继续实施。 |
继续实施。 |
契税下调 |
08年10月27日起 |
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契税统一下调到1%。 |
继续实施。 |
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个人,须凭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方能享受1%的税率。 |
首套房贷利率七折优惠 |
08年10月27日起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下调0.27百分点,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
继续实施。 |
严格二套房认定标准,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必须符合购房前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条件,并须提供有效证明,才能享受贷款利率和最低首付比例的优惠政策。 |
首付调整为20% |
2008年10月27日 |
居民首次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减至20%。 |
继续实施。 |
继续实施。 |
个人所得税 |
|
规定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
未提。 |
将转让年限由2年恢复到5年。 |
住房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 |
|
减免。 |
未提。 |
恢复收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