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上班、求学,不少市民选择租房子住。但受制于经济、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承租人不一定能租到在安全性能上具有充足保障的房屋。如果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因火灾、触电等事故而受到损害,应该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越秀法院吕法官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承租使用房屋的过程中遭受损害,如果该损害是因房屋本身的问题所导致,则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赔偿,但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比例应根据其是否尽到了对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来确定;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被意外火灾殃及,则承租人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房东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不少房东在出租房屋后,只收取租金而疏于对房屋的管理。这些房屋有可能因为原本的设计、承租人的改造、房屋本身老化等原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承租人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房东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对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否则要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吕雪 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