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8月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进一步完善。明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综合施策应对“高空坠物”问题
今年6月,深圳福田发生一起高空坠物,夺走了一个5岁男孩的生命。随后,深圳又连续发生数起高空坠物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此前,草案二审稿吸收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行“连坐”担责。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
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
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保措施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针对管理人责任,建议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聚焦民法典
如逝者生前未拒绝 近亲属或可共同决定捐献遗体器官
2017年16岁少年叶莎离世,他的器官捐献后成为五个人生命的延续,今年WCBA中国篮球全明星赛,这5个人组成了一支名为“叶沙队”的篮球队亮相。
上述事件引发对人体器官捐献问题的探讨。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新增“鼓励人体器官捐献”规定,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应当鼓励人体器官捐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七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
此后,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我国器官捐献严重短缺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我国像叶沙一样的器官捐献者还有很多。自2015年以来,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供体的唯一合法来源。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21日,我国公民已实现器官捐献24804例,捐献器官70829个。然而,虽然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患者数量庞大,器官严重短缺的问题依然存在。
2018年6月11日,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在“中国器官捐献日”举办的宣教活动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约有30万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的患者,但仅有1.6万多人有机会获得器官移植。
关于器官捐献和移植许多国家都制定有相关的法律。例如,日本的《器官移植法》1997年10月开始施行。该法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则可取出有用的器官。新加坡在器官捐献方面规定,公民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后不捐献器官的,那么死后器官必须捐献。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器官捐献原则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原则,具体原则参见美国1968年通过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可概括如下:任何超过18周岁的人可以捐献他的角膜用于教育、研究和治疗的目的;如果个人生前未作此表示,他的亲属可以作,除非已知晓死者反对;如果个人已作这种捐献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
另一种是推定自愿原则,丹麦、新加坡等国则采用此原则。该原则规定:如果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角膜的表示都可以认为是自愿捐出角膜。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或应“自甘风险”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对“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明确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自甘风险”。
实践中,公众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为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一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上述“自甘风险”的规定作出修改,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