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2-03-21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64040
一、我市设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及提取条件的考虑因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中提取情形及条件的设置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是在主要支持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其他需求。做到不分户籍,人人可提,使得提取群体覆盖面更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还清贷款的、正在还房贷的、租房并准备按揭购房的、租房并无计划在本地购房的、无购房租房等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都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是合理设置提取情形,积累资金,通过低息贷款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支持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从《提取规定》条文来看,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多,使用更宽松。如占我市人口总量较大比例的外来人口中,租房占多数,考虑到此种情形和我市住房公积金启动之初的特点,提取要件上不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实行诚信申报;另外也考虑到部分群体在深圳无自住住房消费支出的现状,为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性,将此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中去,缴存累计满12个月后,每年度即可以申请提取一次。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这些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实践来看,是特色之处。
二、提取规定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正式发布稿对于职工提出的提高租房提取额度,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限制力度,关注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降低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如取消了征求意见稿每月租房消费提取额1000元的限制,将留存额从3个月降低至1个月,降低了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限制力度,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按照原先政策提取,增加了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三、提取情形的种类
提取情形包括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是住房消费情形包括买房、付房租、还月供、建房(以及翻建和大修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如付物业费、装修费等)。
二是其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和方式
目前,全市有近200家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可以办理提取业务,请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及网点具体可办理的业务,职工可以就近选择网点办理提取业务,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只要在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就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了。
五、住房消费提取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的住房消费中,如同时发生了购房、租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情形提取。
(二)在住房消费提取时,如果每一种住房消费情形下多套住房同时发生的,即同时购买了多套房、同时租了多套房、同时还贷了多套房,同时建造、翻建、大修了多套房和用于多套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提取。例如:职工同时租住几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来提取。
(三)可申请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住房类型,限于具有所有权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租房提取、还贷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
(五)购房提取不限本市范围,在异地购房的也可以提取。
六、购房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买了房,职工怎么提取呢?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以选择购房提取,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额度。
(二)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可以先选择购房提取,按规定提取账户内的额度后,再选择还贷提取。
需要说明的是,市外购房的,须凭房地产权属证书提取;市内外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职工应当在票据开具后的两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提取不仅对其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数量有要求,而且对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和两套房及以上情形的,提取额度有所区分。
比如:1、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一套房情形,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两套房情形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3、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能申请提取;2010年9月30日之前购买的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可以提取,但提取额度有区分,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额;
家庭成员住房数量的合计数以家庭成员市内外住房总的数量为准。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七、租房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只要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个月最多可以提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但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额度。职工一年内可提取两次。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
租房提取实行诚信申报,不需提供租赁合同。
八、还贷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正在还贷的,职工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用于还贷。
如果职工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公积金中心按月将职工每月的可提取额度转至职工的联名卡储蓄账户,用于职工还贷。
如果职工没有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只能到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一次。
九、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和要求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上一年度或连续几年没有提取的,可以累计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段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提取规定》第五条即购房、租房、还贷和建造、翻建、大修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十、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
职工在2010年12月前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还有剩余额度没有提取的,职工可以按照在社保局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提取政策来提取,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
职工账户内既有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又有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取:
(一)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提取规定》实施前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申请提取;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市《提取规定》规定的住房消费及其他情形进行提取。
(二)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和2010年12月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一并按照我市《提取规定》规定的住房消费及其他情形进行提取。
十一、非深户职工的提取情形和要求
按照我市的提取具体政策,非深户职工同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买房、还月供以及其他住房消费。
考虑到非深户籍职工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需要,我市增设了该提取情形,目前具体操作办法正在制定中,将在今后适时发布。
此外,非深户职工离开深圳的,在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申请提取。
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自申请之日起应当满三个月。
未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且职工工伤保险自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停缴达三个月;其中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不能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已办理封存手续。
资料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