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需要,维护我市金融市场的稳定,决定调整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具体如下:
个人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最高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资料来源: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