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刘某欲卖掉旧房买新屋,谁料,旧房买主却迟迟未交付房款,导致刘某无法按时交付新房首期房款。新房卖主侯某苦等两个半月后,因未收到首期房款决定解除合同。刘某不同意诉至法院,对此,侯某则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没收定金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广州花都法院审结该案后,判决刘某与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且刘某向侯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侯某所有。受访法官指出,市民在置换房屋签订合同时,应确保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才能签订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买家:
卖旧房同时签下买新房合同
刘某打算卖掉海珠区的旧房子,然后到花都区买一套新房。她相中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保利城北街的一套房,建筑面积105.28平方米,房主是侯某。
经协商,2016年5月24日,侯某与刘某及房屋中介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侯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刘某,成交价为106万元,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侯某负责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签订合同时买方刘某需向卖方侯某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买方首期楼款(含定金)40万元,由买方垫资赎契。
合同还约定,侯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银行批准提前还贷之日三天内支付首期款为40万元到卖方侯某供楼账号上。此款仅限于替卖方侯某赎契,卖方侯某出具首期款收据给买方。买卖双方2016年8月20日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楼价余款66万元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给卖方侯某。
刘某称,她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表示须出售其名下另外一套房子,收到首期款后才能支付上述房屋的首期款。
卖家:未按照约定时间收到首期款提出解约
房屋中介表示,签合同时刘某提出要等另外一套房子的首期才能支付新房首期,经双方计算,约在2016年七八月可以支付首期,故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侯某确认刘某在签合同时提到了要等另外一套房的首期才能支付新房首期,经计算提前还贷和涂销抵押的时间,刘某保证能在2016年6月底、7月初向其支付首期款,故合同约定在8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其才同意签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杨某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微信通知刘某,称侯某已申请提前还贷,要求其支付首期款。刘某则陈述2016年6月23日中介方只是告知其侯某已申请提前还贷,并未要求支付首期款。
侯某则不认可刘某的这一说法,为此他提交了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2016年6月30日,侯某告知刘某银行要扣款了,询问刘某何时支付首期款,刘某表示其另一套房的买方的同贷书未出,现无法支付首期款;2016年7月7日,侯某告知刘某7月6日银行已批还款,要求刘某三日内支付首期款,刘某表示等其另一套房子的买方支付了首期款就立即支付新房的首期,侯某表示这与其无关,且刘某当时表明7月10日付款没有问题。
刘某则表示,7月10日只是理想时间,实际估计要到8月才能付款。
2016年8月10日,侯某分别通过微信和短信通知刘某,表示因刘某两个半月一直未支付首期款,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房子不卖给她了。
8月15日,侯某发出律师函表示因刘某未依约支付首期款,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5万元。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也就在侯某发律师函的当日,即8月15日,刘某向侯某转账支付房款35万元——即首付款的余款。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且5万定金无需退还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侯某、房屋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侯某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房屋抵押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申请,并通知了中介方。中介方也已于2016年6月23日通知刘某付款。刘某表示在2016年8月14日才收到中介要求支付首期款的通知,但依据其与侯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侯某多次催促其支付首期款,其表示不能付款的原因在于尚未收到另外一套房的房款,故对刘某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首期款的支付时间,侯某表示刘某承诺于2016年7月初支付首期款,故合同约定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交易过户,符合合同约定和常理。
依据合同约定,刘某应于接到中介付款的通知后7日内向侯某支付首期款,最迟也应于其承诺的2016年7月初支付。但刘某迟至2016年8月15日才支付首期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即使刘某以一次性方式付完剩余房款,已无法于合同约定的时间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与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刘某向侯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侯某所有,无需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