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可见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或者与子女共有的现象,那么父母在离婚时,若子女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份额是否可由父母随意处置呢?
今天一则案例告诉大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处置时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案例:
孩子名下份额被无偿转让
小钟父母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钟由钟母携带抚养,钟父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至小钟年满18周岁止。小钟父母婚后以钟父名义购买的A房归钟母所有,以小钟及钟父、钟母三人名义购买的B房归钟父所有。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小钟父母再就房产问题在广州市公证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明确钟父、钟母对B房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均归钟父一人所有。后钟父、钟母签订《声明书》,决定出售B房中小钟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并将所得用于小钟的学习、生活至小钟成年。随后,小钟及钟父、钟母与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小钟将其所持B房份额转让给黄某,再由黄某转让给钟父,黄某、钟父均无需支付购房款等。
小钟与黄某在房管部门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小钟以3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B房1/3份额转让给黄某。黄某与钟父在房管部门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以3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B房1/3份额转让给钟父。两次交易均未实际支付对价。近日,小钟起诉追认上述买卖行为,同时要求钟父支付合理对价。经评估,B房市场价值为150万元。
判决:
父亲应向孩子支付价款50万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钟父、钟母签订多份协议的实质目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因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但不应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钟父、钟母约定将小钟的产权份额归钟父一人所有,已经侵犯小钟对该房屋所占份额的所有权益,该约定应为无效。钟父以小钟代理人的名义通过所谓第三人买卖的方式,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小钟所持B房份额辗转归其一人占有,该买卖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小钟的合法权益,亦应为无效行为。
现小钟对该买卖行为予以追认,但要求钟父支付合理对价,这是小钟自愿处分其合法权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支持。B房价值150万元,按照小钟占有1/3份额计算,小钟应得的价款为50万元。故法院判决钟父向小钟支付房屋价款50万元。
法官说法
处置孩子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子女从事民事活动,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如果父母不当处分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父母应当赔偿未成年子女的损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若想处置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应向其未成年子女支付合理的对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