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这两个月具体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是否即使遗赠人仍在世,也要从知道遗赠内容起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呢?今天的案例为各位读者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
外婆辞世后两个月内
外孙女公证接受遗赠
王老伯与项阿婆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王甲(女儿)、王乙(儿子)。儿女成年后,女儿王甲继续随他们一起居住生活,儿子王乙则由于工作关系去了外地,定期来广州探望父母。王甲婚后生育了两名女儿,分别是王丙、王丁。之后王甲和丈夫离婚,王丙、王丁跟随王甲生活,和王老伯和项阿婆一起生活,相互照顾。
2002年王老伯去世,2009年项阿婆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改房,用于一家人的居住生活。王老伯去世后,项阿婆于2005年到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内容为将自己对该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全部赠与外孙女王丙、王丁。项阿婆去世后,王丙、王丁在两个月内到公证处作出了接受遗赠的公证。
2016年,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一半的产权,但王甲、王丙、王丁不同意,称项阿婆的份额已经全部赠与王丙、王丁了,王乙只能参与分配属于王老伯的那一半产权份额。王乙认为,王丙、王丁在项阿婆2009年去世后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而项阿婆的遗赠是在2005年作出的,当时王丙、王丁就已经知道了遗赠内容,故早已超过法定时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王丙、王丁则认为,如果在项阿婆在世时就表示接受遗赠,不符合伦理。
法院认为,项阿婆虽然于2005年就作出了公证遗赠遗嘱,但该遗赠遗嘱直到其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王丙、王丁在项阿婆去世后即遗赠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通过公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规定。最终,法院判定该房由王甲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乙继承取得1/6产权份额、王丙取得1/3产权份额、王丁取得1/3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遗赠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期限
法官表示,实践中,对两个月从何时起计算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即受遗赠人一定要在知道遗赠内容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意思表示,不论遗赠人是否去世,如本案的被告。对这一问题,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遗赠是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遗赠人死亡时生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遗赠正是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即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期限。遗赠不同于赠与合同,它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生前可以随时依法变更、撤销遗赠。
其次,遗赠生效和受赠人知悉遗赠内容应作为两个月起算的双重条件。在遗赠人死亡前,遗赠尚未生效,受赠人作出接受与否的意思表示毫无意义,这与本案被告所表达的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外婆还没去世就表示愿意接受其遗产属于不敬是相互契合的。遗赠人死亡后,遗赠生效,此时受遗赠人取得了利益期待权,也就具备了作出接受与否意思表示的意义。再结合其知悉遗赠内容的时间,形成对两个月时限如何理解与适用的完整表述:1.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知悉遗赠内容的,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两个月时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2.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悉遗赠内容的,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两个月时限从知道遗赠内容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