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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

2020-07-29 08:30:3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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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魏凯 通讯员岳建轩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住房建设、分配、管理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试点效果

全省已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部署开展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选取北京、上海、深圳等6个城市试点。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强调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不仅可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也有利于改善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粤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居住条件,更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为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8年全省选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5个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共有产权住房按市场价销售,不存在优惠价,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则为销售价格(即承购人实际出资)占评估价格(即房屋通过评估确定实际价值)的比例。

供应对象

覆盖城镇无房家庭和在粤港澳居民等人群

《意见》还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对象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对象。即承购人拟转让或退出已购的共有产权住房,须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这是与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最大的不同。

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强调因地制宜,《意见》也提出在符合人口净流入量大、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等条件的城市推进,避免各地不顾实际需求,一哄而起。另外,对于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共有产权住房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能力有限,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同时,借鉴北京、上海将共有产权住房覆盖非户籍人口的做法,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同时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

房源筹集

已经明确有7个筹集渠道

在建筑面积方面,《意见》也提出共有产权住房明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这一条款主要考虑几重因素,一是广东省家庭户均人口是3.25人,随着“二孩”政策等深入实施,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是“三室两厅一卫”或“三室两厅两卫”的户型。因此,建筑面积明确不超过120平方米既能考虑地方差异给予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的权利,又能满足大多数承购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充分考虑了政府的供应能力和对象的承受能力。

在房源筹集方面,目前已经明确有7个筹集渠道。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黄冰馥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黄冰馥_NO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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