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岭南文化保护迈入法治化、体系化新阶段。
作为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细化实施方案,该条例立足广东实际,构建了包含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等八大章节的完整框架。其创新性设立预保护制度,要求县级政府对潜在保护对象实施为期一年的"抢救性保护",在考察期内参照正式保护标准管理,有效填补申报过程中的保护真空。
在保护机制上,条例强调"整体性保护"原则,规定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禁止改变与其共生的自然景观。同时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覆盖预保护、保护责任人、资源调查评估的全链条制度体系。特别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对因保护不力导致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针对建设管控,条例划定严格保护边界,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开展开山采石、占用保留绿地水系、历史建筑涂污刻划等破坏性活动,新建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穿越核心保护区。对于侨房等权属复杂的历史建筑,创新允许保护责任人代为办理维护修缮审批手续,破解保护僵局。
活化利用方面,条例开创"修旧如旧、功能更新"路径,在保持外观风貌前提下支持加装现代设施,鼓励历史建筑转型博物馆、传统工艺作坊等文化空间。明确要求商业化开发需尊重原住居民意愿,永庆坊、潮州牌坊街等典型案例的改造经验被上升为法定规范。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评估机制,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动态管理,形成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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