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上海出台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意见之后,今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指导意见,共有产权住房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并且规定,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享受与购买商品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意见中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要求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
意见也对民众最为关心的产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转让价格随行就市,参考同时期、同地块、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此外,根据意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房源筹集渠道包括以下6种:政府自行组织新建;通过“限房价、限地价”等方式交由开发商集中新建;通过“竞配建”等由开发商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一二手房;盘活符合要求的公租房、经适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棚改安置房等;其他途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