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东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需为新开设的银行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建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应在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申报,并由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经审批通过的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办理变更或注销。
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购房人根据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生成的《房屋缴款通知单》信息,通过关联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POS机刷卡、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购房款(含定金、首期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子账户是由监管银行针对每套房屋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分设的、唯一收存对应房屋购房款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收存购房款;按揭银行应按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将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直接存入相应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自动检测房屋的预售资金是否已足额缴存,首期款未足额缴存的房屋,将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另外,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
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建工程(基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工程(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室外工程(小区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材料设备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咨询费等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应当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监管额度,提交工程合同、完税凭证等材料,并将合同金额及税费分配至各个预售许可证对应楼宇,作为其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依据。
对同一个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楼宇,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以下工程建设进度按比例预留资金后,可凭本项目相关发票等资料按用途提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取得《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前,按监管额度的50%预留资金;取得《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按监管额度的40%预留资金;取得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的,按监管额度的20%预留资金;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按监管额度的10%预留资金;取得《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按监管额度的5%预留资金.
当监管账户内的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监管额度时,可按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资金的50%预留资金,或已取得上述第2至第5条款所列材料的,可根据相应工程建设进度按比例预留资金。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情况,对其工程预留资金在上述基础实行进一步差异化监管,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同时,对自愿加入“诚信联盟”,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守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扶优”政策。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