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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阿叔伪造离婚协议,抵押房屋借款被告

2020-04-07 08:47:53 来源: 金羊网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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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回放

为抵押借款,竟伪造离婚协议声称房产自己独有

赵女士和吴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结婚,2018年,夫妻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看中一套房屋,一直经商的吴先生出资购买,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后来,吴先生与自己公司员工发展地下情被赵女士发现,于是,赵女士在去年年初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位于海珠区的那套夫妻共有房屋由二人平分,两人各占50%产权份额。

但是,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只要赵女士通知吴先生协助自己一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搪。后来,经调查发现,吴先生因公司现金流出现问题,在去年2月竟伪造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向借贷机构声称涉案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并属于个人拥有,不在离婚分割财产范围,并顺利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借款200万元。

闻此消息赵女士十分愤怒,一则是因为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不能顺利过户;二来又担心要是吴先生未能如期还债,房屋分分钟会被债主收走,自己的利益就会受损。

于是,她找到律师帮忙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前夫在规定时限配合自己办理该房产权属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经调查确认,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在离婚后归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各占1/2。此后,双方一直未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诉争房屋现登记的权属人为吴先生,于2018年6月8日取得,占有全部份额。

法院认为:赵女士与吴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争房屋在离婚后应由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现原告赵女士诉请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权属人的变更登记,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吴先生于规定时间内协助赵女士将诉争房产的50%产权份额登记在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吴先生负担。

律师说法

协议离婚后应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后患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表示: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会遇到不少协议离婚夫妻,离婚后因未能及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往往会造成种种后患,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像产权过户这种大事,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定要尽快进行

对于离婚夫妻如何规避类似风险,最大限度避免自己不必要的损失,李燕玲律师建议:

1.离婚时,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但又担心离婚后另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执行相关约定内容,为自己此后的新生活带来麻烦,那么,双方可以选择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此时,法院的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将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一旦有一方不按此履行,另一方便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双方还是希望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书文本宜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起草,并在协议书中设定相应的违约条款,降低对方违约或拖延履行的危险系数。

3.一旦有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拖延配合履行协议内容,被拖延一方务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出现本案赵女士一样的遭遇,让另一方瞒天过海、制造更大麻烦。

黄冰馥 本文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黄冰馥_NO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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